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重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
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注重与董事会其
他董事以及经理层成员的密切、有效沟通,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营情
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
会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以下或称报告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 1987 年 7 月至 1995 年 12 月担任机械工业部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
验场主管试验员、工程师;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担任中国华大工程机械
(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高级工程师;1999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担任机
械科学研究总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检验技术部部长、高级工程师;200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历任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技质量部主任,标准法规
部主任、副秘书长,正高级工程师;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
会副秘书长、科技质量部主任,正高级工程师;2025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本人还同时兼任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
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能够确保客观中立的专业判断,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3 次股东会,本人按照《公司章程》
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任职后均亲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本人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仔细阅读董事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参加
公司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会议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基于专业知识发表
审议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会后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
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无
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与科
技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 2025 年任职后召集并主持 3 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
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人协同其他委员,对公司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工程师等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对候选人简历、工作经历等资料进行严
格审核,确保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战
略与科技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董事会战略与
科技委员会委员,本人协同其他委员,对公司 2025 年“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
方案、“十四五”规划总结评估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了意
见建议,确保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和科技发展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均全部亲自出席。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协同其他委员,认真研
讨会议文件,对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指导;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控评价报告等议案进行审议,形成意见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利用自身
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确认及
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建设、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重点了解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必
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
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公司聘
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积极沟通,独立、认真履行相关职
责,听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公司相
关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本人严格审查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通过听取内控
负责人的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
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了解业绩说明会准备材料以及投资者沟通情况,
及时了解中小股东普遍关切的问题。通过参加股东会、网上业绩说明会等方式,
与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投资者就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
况及发展战略等情况进行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会,参加年中工作会、年度工
作会、外部董事务虚会等会议期间或会议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以电话
交流形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随时沟通,及时熟悉掌握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并运用
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
导和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公司注重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有
效支撑。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
时汇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改革发展、生产经营、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充分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并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于重大事
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公
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每半年梳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
行汇报。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履职台账,归集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分解到职
能部门进行整改落实,对重点事项落实情况均进行了有效反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情况确认及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其余董事以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经核查,认为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
际情况的确认及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系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
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均能够积极履行所作出的
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
本人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 认为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
业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
性要求,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相
关职责,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财务报告
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名、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阅并发
表同意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且该等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等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薪酬依据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经考核后执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薪酬的
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职责以及诚信与勤勉义
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利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保
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持续深入了解
公司的业务和行业动态,不断增强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理解公司业务,把握战
略方向。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主动了解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深入讨论对议案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认识,及时反映自己对公司经营
管理的意见建议。更加勤勉地工作,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王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