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6-005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133 号);2025 年 11 月 1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
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546.24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
华验字(2025)第 010065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2,890.66 万元,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金额 金额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
目(二期)
合计 12,890.66 11,953.76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1,546.24 万元(不含税)。截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776.24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776.24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
费用类别 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 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10,000,000.00 2,300,000.00 2,3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3,450,000.00 3,450,000.00 3,450,000.00
律师费 1,981,132.08 1,981,132.08 1,981,132.08
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 31,299.48 31,299.48 31,299.48
合计 15,462,431.56 7,762,431.56 7,762,431.56
注:以上金额不含税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
[2026]第 00000500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
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决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