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1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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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6-01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此前就本案已二审胜诉,目
前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审查后是否裁定再审本案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裁
定再审,是否改判本案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再审审查程
序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 风险提示: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再审本案,且再审改判公司应承担相应
责任,则将相应影响公司损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2026
年3月19日,收到案件原代理律师发送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现名:四川天府信
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再审申请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25)
最高法民申5447号《应诉通知书》。现结合本案此前公告情况,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案号:(2023)川 01 民初 567 号
  原告(被追加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涉案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唐万新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
川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合盛源就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潮能源
并非该案的债务主体。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
执行申请人四川信托的申请,认定新潮能源系被执行人合盛源的股东,且新潮能
源存在从合盛源抽逃出资的行为,故裁定追加新潮能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公司
不服前述执行裁定,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程序。后成都中院作出(2023)川 01
民初 567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请详
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3)。
  合盛源系公司参股公司。2016 年 12 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 6 亿元增资款。
损失。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150)、《关于计提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30)。
  (二)二审情况
  案号:(2024)川民终 416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追加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公司不服成都中院(2023)川 01 民初 567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
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受理上诉,二审案号为(2024)川民终 416 号。经审理,四
川高院作出(2024)川民终 4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成都中院(2023)
川 01 民初 567 号《民事判决书》;不得追加公司为(2018)川民初 100 号民事
判决的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三)再审审查情况
  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 5447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追加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信托不服四川高院(2024)川民终 416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四川高院(2024)川民终 41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四川信托针对四川高院(2024)川民终 416 号《民事判决书》的
《再审申请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5447 号《应诉通知书》。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此前就本案已二审胜诉,目前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审查后是否
裁定再审本案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裁定再审,是否改判本案亦存在不确定性。目
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再审审查程序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
  此前,就公司已取得的本案二审胜诉的判决,即四川高院在作出(2024)川
民终 416 号《民事判决书》时,就公司与四川信托的同类纠纷,还作出了(2024)
川民终 417 号《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成都中院(2023)
川 01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不得追加公司为(2018)川民初 101 号民事
判决的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四川信托就(2024)川民终 417 号《民
事判决书》申请再审的相关文件,尚不知悉四川信托是否就该案申请了再审、是
否存在有关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根据
实际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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