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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 2026 第 0020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 2026 年
第 0013 号《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
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为准,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
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46,929.11 260,000.00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46,929.11 252,950.00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发行规模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
准及授权。
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46,929.11 252,95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 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
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
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
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重大变更。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壹式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乔佳平 王学琛
韩思明
石 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