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实精密: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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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字[2026]第 37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 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易实精密、公司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意字[2026]第37号
致: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易实精密委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的相关协议,担任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
章制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
解出具。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关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
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北交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查询,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太平
北路 1018 号,法定代表人为徐爱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
为:加工、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精密金属制品;自营或代理上述商品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7 号),公司
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8 日起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易实精密 ”,证券代码为“920221 ”。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
W[2025]A352 号)及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公告文件及公司出
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且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和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及其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本所律师依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等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具体
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本所律
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但预留比例
不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符合《持续监管办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
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一款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
的确定方法。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
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并
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持续监管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所律师
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所
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本所律师认为,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明确规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本所
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以
下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 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
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上述法定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七
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进行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
避表决。
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确认过程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
括在公司任职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截至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总人数 351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共计 58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16.52%。
  分别为公司: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员工;
  (三)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董事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聘任;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
示和征求意见,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实确定。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之日起,及时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的
核查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按照
《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
激励计划知情确认书》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
来源系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未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
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
策权。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
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激励计
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全体董事无需回避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
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全体董事无
需回避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及《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履行法定程序
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八)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全体董事无需回避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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