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财务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级公司单位负责人是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董事
会或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岗位,是公司财务负责
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需求,
设置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
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六条 会计政策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
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
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的选用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八条 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在海外
地区成立的公司以当地币种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
反映本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的基础。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会计准则
有特别规定的,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条 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
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
会计报告中说明。各级公司除准则变更以外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
更,需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逐级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编制及其指南编制合并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
础加以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除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可进行变更,其
余情况不得随意变更:
(一)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二)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
第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用于支付零星款项不高于 1000 元的库存现金,及可随
时支付的银行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
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交易发生
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
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
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
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
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交易发生日即期
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
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
日的即期汇率/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
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十六条 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
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
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
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
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及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
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
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
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
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
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
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
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
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
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
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
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
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
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
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
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
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
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
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
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
益。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则终止
确认所对应的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包括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
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公司将信用风险特征
明显不同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将其
余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
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单项计提判断标准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
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二)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
据
组合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回收风险较低的 应收关联单位、政府部门
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款项组合 款项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应收其他客户款 上述款项之外的应收其他
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项组合 客户款项
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三)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上述计提方式不包括含重大融资成分 PPP 项目债权减值计提,涉及重大融资
成本 PPP 项目款项,根据项目模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LPR 利率等因
素确定。
第十八条 存货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
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
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子公司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为公司能够对其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二)投资成本的确定
对于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公司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
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确认及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
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类 别 折旧方法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40 0.00 2.50-5.0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5 0.00 6.67-20.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8 0.00 12.50
电子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5 0.00 20.00-33.33
(三)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
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
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
际成本计量。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
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
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
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除能够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
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均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
行摊销。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
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
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
损益。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三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
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
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
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
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
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
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重新开始。
(3)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
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采矿权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
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
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公司各类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规定:
项 目 使用寿命及其确定依据 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 按产权登记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50 年 直线法
软件 按预期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3 年 直线法
专利权 按证载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10 年 直线法
非专利技术 按证载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10 年 直线法
商标权 按证载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10 年 直线法
特许权 按证载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10 年 直线法
采矿权 按矿权证核定的可开采量摊销 产量法
其他 按预期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为 3 年 直线法
(三)研究与开发
公司产品相关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根据其性质以及研发活
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被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
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
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
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
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
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
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
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
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
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
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减值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
收回金额。
第二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
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预计受益期限平
均摊销。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其摊余价
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
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
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
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
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
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
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三)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
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分为设
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四)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
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五)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
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 股利分配
现金股利于股东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九条 股份支付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公允价值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
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是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后续信息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作出最佳估计,以此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
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
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
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
债。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
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
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
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
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
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
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
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
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
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
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
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
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三十条 收入
(一)收入确认原则
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
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
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
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
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
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
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
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
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
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
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
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
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
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
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
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
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
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
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在公司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
认。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
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
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
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
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
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
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
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二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
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
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
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
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四)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
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
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 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
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
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
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
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租赁
(一)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
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
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
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
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
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
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
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
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
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
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
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
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
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
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
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
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
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
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
进行分类。如果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公司选择对原租赁不确认使用权
资产和租赁负债,公司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
书面文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分别按月、季、年定期编制财务报
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告分
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除年度财务报告外,都属中期财务
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应按
以下顺序披露:
(一)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 遵循公司会计准则的说明;
(三)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
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
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
增减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等;
(七) 或有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种财务报表,均应留存副本备查。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符合国家关于会计信息化有关规
定,对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
及时整理,形成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
资料保管保护要求及保管期限,到期鉴定、销毁办法等须按照《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
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
人员做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须写明具体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调动不能接管或代理的,
具体交接手续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保利联合化
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保利联合〔2023〕28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