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0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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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广发证券”)作为浙江正
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正裕工业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正
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
号)的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685,963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2.61 元,共募集资金人
民币 449,999,993.43 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
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等发行费用 5,065,682.04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44,934,311.39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7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
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合计              52,093.00   45,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优先顺序及各项目具
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届满
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确保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且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临
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前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正裕工业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
荐人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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