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由独立董事李翔先生、独立董事马培林先生、董事王世海先生共 3 名成员组成,
其中李翔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全体委员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
分发挥作用。现将 2025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 2025 年度共召开七次会议:
议,审阅未经审计的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关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
确认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安排,审议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议,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
监)的议案。
议,审阅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议,审阅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议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会议,审阅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
计机构的议案。
二、 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成立于 2013 年
澳。2024 年末合伙人数量 85 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386 人,签署过证券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27 人。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需求,且聘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工作过程中做到了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提供审计服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
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同意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
机构。
(3)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选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选聘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
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过往审计工
作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和评价,认为天衡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
(2)审计委员会和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进行了沟通,
对 2025 年年度审计计划、人员安排等进行了沟通,并对 2025 年年度审计情况、
初审数据、初审结论等进行了沟通。
(3)审计委员会督促天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
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天衡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
结论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通过会议形式与我们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
及审计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能够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
项工作。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有效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且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
政策及估计变更等导致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
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天衡出具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认为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和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内控实际情况,公
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规定。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促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审计委员会多方听取意见,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
工作,以求达到高效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三、 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交流,促进公
司内控体系的完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推动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和运营质量的持
续提升。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李翔、马培林、王世海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