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诚
科技”、“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其他口头陈述;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文
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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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何其他目的。
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3)。根据
前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舜诚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71,4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2324%;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
信心,舜诚科技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
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MAD83TUK8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301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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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为依法成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华尔泰发布的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尧诚集团持
有公司股份 140,62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746%;舜诚科技未持有公司股份。
尧诚集团一致行动人池州市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科技”)持有公司
股份 34,597,100 股,一致行动人吴李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79,320 股,尧诚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9,904,920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095%。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的《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东坚定支持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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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现增持计划。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增持计划。
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尧诚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完成的告知函》,自 2026 年 3 月 18 日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舜诚科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2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3702%,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586.6917 万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尧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40,62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集团一致行动人东泰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34,597,100 股,一致行动人吴李杰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4,679,320 股,尧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1,904,920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12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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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 股 份 的 50% 的 , 继 续 增 加 其 在 该 公 司 拥 有 的 权 益 不 影 响 该 公 司 的 上 市 地
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实施完成,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计
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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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
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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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文超:_______________ 汪亚奇:__________________
李涵子: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