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旅联合”)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
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于 2025 年 4 月 2 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自 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胡大立,1964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江西财经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管理学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战略发展学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国家自科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通
讯评审专家,《当代财经》杂志匿名审稿专家,江西省第十次硕士学位授予权评
审专家(管理学组),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评审专家,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厅高层人才评审专家。目前主要从事企业战略与竞争力,产业集群,民营企业
发展的研究工作。现任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
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出
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应 参 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
姓名
董 事 会 次数 式参加次 次数 会次数
次数 数
胡大立 11 11 2 0 0 6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和 6 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和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我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且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1)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任职期间,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全部出席,并重点关
注了公司各期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以及审议聘任财务总监、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对事项的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以及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2)提名委员会
任职期间,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均全部出席。本人作为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
案,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以及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任职期间,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全部出席。本人作为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重点关注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
并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以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任职期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5 次,本人均全部参加,并审议通
过了 40 项议案。本人重点关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债权转让及股权转让等
事项,对相关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有对相关议案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时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未出现由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沟通联动。一方面关注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就审计重点、流程优化
等交流意见,助力提升内部监督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年报审计等关键工作,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审计计划、重点核查事项及财务核算疑点,监督审计过程
合规性,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信息披露完整规范。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始终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管理、内部
控制执行、董事会决议落实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密切关注日常经营动态与潜在风
险。审议议案时,严格审核材料、独立审慎表决,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影响,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互动沟通,通过公司
定期举办的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多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密切交流,直面投资
者疑问、倾听意见建议,搭建起高效的沟通桥梁,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与
参与权。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线上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保持高效沟通,及时掌握公司运营管理动态及内控执
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官方公众号、网络媒体等渠道发布的公司动态,确保第一
时间获取重大事项进展,把握公司发展态势;密切关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结合专业判断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
监督与决策支持作用。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业绩说明会前均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资料,做好沟通汇报;公司管理层高度
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
条件和支持;同时,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向本人详细讲解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
人能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出售公司部分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江西国贵文旅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其相关议案、《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
议案。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秉承客观、
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我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各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
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
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
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内控体系和相关制
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行的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召开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九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决算和内控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其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
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
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 4 个关于提名董事的议案、4 个关于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具体包括《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补选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任职期间,本人对
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
审查,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式有效、薪酬确定合理,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
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
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
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
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任职期间的主要履职情况汇报。最
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责任部门在 2025 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
感谢!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胡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