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6-008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1 号)同意注册,湖
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537,49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58.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87,999,968.93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55,810,265.0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2,189,703.85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贵州
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
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
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
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年产 32 万吨磷酸
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 32 万吨磷酸
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32 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32 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锰铁锂项目
份有限公司
云南裕能新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 32 万吨磷酸
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 锰铁锂项目
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年产 7.5 万吨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份有限公司 项目
贵州裕能新能 年产 7.5 万吨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限公司 项目
湖南裕能新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 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铁项目
份有限公司
贵州裕能新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 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 铁项目
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市板塘支行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源电池材料股 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板塘支行
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湘潭分行
份有限公司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
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
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
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
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岳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
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
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