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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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机
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 事会 战 略与 投资 委 员会 是 董事 会下 设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科技发展方向、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创新计划、
ESG发展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 1 —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
作。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
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
划以及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
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公司 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四)负责公司整体ESG管理工作,审议、评估并监
督公司ESG规划、实质性议题、管理方针、执行管理、风
险和机遇、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ESG事项。
  (五)指导并监督ESG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审议公
司ESG报告草案并提出专业意见,最终提请董事会批准;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2 —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在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
通讯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议召开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若不能形
              — 3 —
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
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
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
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在 公司 依法 定程 序将 战略 与投 资委 员
会决议事项予以公开之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列
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科技管
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写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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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履行完程序的内部文
件递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主任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
议;
  (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
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
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会议
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
否进行下一议题等。
  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委员的
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
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
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由到会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
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对于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草案,在进行表决前,如
有委员在审议中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会议主持人提出,
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凡在表
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5 —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
数不足两人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字。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
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6 —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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