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远洋: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12: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5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6-035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
      (〔2026〕22 号、
                 〔2026〕23 号、
                           〔2026〕24 号)
                                     (以下简称“《决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炎平、何志强:
国远信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信诚)分别与融资租赁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
公司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及相应《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合同标的
物为募投项目“干散货船舶购置项目”下的 2 艘 8.9 万载重吨在建船舶。根据上
述协议,2 艘船舶的购买方由国远奋进、国远信诚分别变更为信金五号(天津)
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信金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条款也作出相应
调整。公司未在 2025 年 8 月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 226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炎平、董事会秘书何志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炎平、何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
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王炎平、何
志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