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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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60          证券简称:荣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6 年 3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9 日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楼会议室。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8,09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6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93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36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6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0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2,559,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94,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6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06%。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学良律师、张凤婷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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