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3
月 4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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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决权的股份为 27,934,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97%。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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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5,7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8,099,7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04%。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包括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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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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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杨学良
张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