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6-021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04月21日、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
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2.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
担保额度的调剂不跨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标准进行调剂。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同意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基础上,对上述担保额度
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担保总金额仍不超过32.7亿元人民币,保持不变。担保额
度的有效期为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3日及202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65)、《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67)及《2025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73)。
近日,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天津分
行”)签订《保证合同》,分别为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大禹”)、子公司天津大禹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技”)、
子公司大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环境运营公司”)
在宁夏银行天津分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均为 1 年。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1
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销
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农
业机械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软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灌溉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日用电器修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直饮水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作
物种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工;建设工程勘察。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40,049.76 228,827.82
负债总额 153,260.11 153,260.11
资产负债率 63.85% 62.16%
净资产 86,789.65 86,597.72
流动负债 143,869.23 141,773.26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41,531.09 88,836.29
利润总额 357.51 2,327.29
净利润 191.93 2,139.12
注:上述2024年数据已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被担保人2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
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农业机械制造;智能仪器仪
表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
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软件开发;灌溉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
农业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智能仪器仪
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肥料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纸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家具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办公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
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作物
种子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6,245.94 41,587.29
负债总额 45,810.04 41,169.58
资产负债率 99.06% 99.00%
净资产 435.90 417.71
流动负债 45,810.04 41,169.58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25,002.90 25,808.77
利润总额 21.55 -29.51
净利润 18.19 11.80
注:上述2024年数据已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被担保人3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
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
技术装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
外包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计量技术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业设计服务;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
程施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劳务派遣服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9,379.77 20,965.50
负债总额 9,048.70 9,167.14
资产负债率 46.69% 43.72%
净资产 10,331.07 11,798.36
流动负债 9,048.70 9,167.14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6,208.82 5,574.31
利润总额 2,159.93 667.10
净利润 2,032.72 584.36
注:上述2024年数据已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 1
债权人(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人(乙方):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
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担保金额:1,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
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
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
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
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协议 2
债权人(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人(乙方):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大禹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
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担保金额:1,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
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
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
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
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协议 3
债权人(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人(乙方):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大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
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担保金额:1,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
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
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
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
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4.4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
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88,980.49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92.12%。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 323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6%,公司、
水电公司、慧图科技为宁夏水发就利通供水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事项提供
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
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