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杨林)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本人自 2025 年 6
月 17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
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调整董事会组成结构并修
订章程事项,董事会组成成员人数由 5 名调整至 6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林先生,197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
历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202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自 2025 年 6 月起,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任职委员。
(四)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除需回避的事项外,本人对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
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事姓名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杨林 11 11 11 0 0 否 0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提名委员会会议共计 10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
名委员会 1 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
项时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5 次会议,对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进行
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
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对公司
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
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
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
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
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
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经核查,上述关
联交易均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
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江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华海诚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除此以外,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本人针对以上报告期内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
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任期内,未涉及审议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东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网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程
序及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
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韩江龙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聘任成兴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董东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前述有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和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为
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将未授予部分 5.10 万股
限制性股票作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江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6)。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
宜,并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管理层进行了
必要沟通。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及披露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人对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