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发行人”)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
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深交所上市委员
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6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 号)。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证监会令〔第 228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国投证券对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
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2,1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83,595.0817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1%。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30%。
其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2 个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2,150 万股,且认购
金额合计不超过 3,700 万元。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
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
参与战略配售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的投资者投资
号 称
规模(万元)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资产管理计划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限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有限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资有限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
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属企业
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股票数量。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T-2 日首先回拨至
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发
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发行数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产管理计划、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深
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份
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
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
根据《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 号资管计划备案证
明等资料,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V33
管理人名称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备案日期 2026年1月27日
成立日期 2026年1月19日
到期日 2036年1月19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总募集金额为 1,950 万元,其中 80%即 1,560 万元用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此,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
资管计
劳动关 缴款
序 入职时 员工类 划份额
姓名 职务 系所属 金额
号 间 别 的持有
公司 (万
比例
元)
总经理办公室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盛龙股份董事、董事会办公室经
董事长、龙宇钼业董事
企业管理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战略规划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南泥湖矿山党总支书记、总经
理、技术中心采矿研究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小庙岭选厂党总支
书记、总经理、正龙矿业董事
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党群工作
部部长
纪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生态环
境管理部经理
龙宇钼业董事、机关二支部书
记、企业管理部经理
技术中心副主任、选矿研究室主
总经理
宝华山选厂党支部书记、总经
理、永达矿业董事
合计 1,95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由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发行人2026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售,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系发行人的核心员工,除此之
外,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收入证明、银行流
水等资产证明并经核查,1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
源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 1 号资管计划约定的
投资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1 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
根据《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 号资管计划备案证
明等资料,2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V34
管理人名称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备案日期 2026年1月27日
成立日期 2026年1月19日
到期日 2036年1月19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此,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缴
资管计划
劳动关系 款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份额的持
所属公司 (万
有比例
元)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
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
销售分公司经理、龙宇钼
业董事
龙宇钼业董事、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技
术中心主任
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
总经理
党支部委员、龙鑫钼业董
事、总经理
合计 2,14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2026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战略配售,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2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除此之外,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 2 号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收入证明、银行流
水等资产证明并经核查,2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
源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 2 号资管计划约定的
投资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2 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投资”)
名称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7E0G0L8N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4707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文龙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21-11-25至长期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企业总部
管理;销售金属材料,金属矿石,有色金属合金,金银制品。(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紫金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紫金投资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紫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紫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紫金投资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金矿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紫金矿业持有其 100%的股权,实际
控制人为上杭县财政局。
紫金矿业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从事铜、金、锌、锂、银、钼等金属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及工程设计、技术应用研究的大型跨国矿业集团,是分别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2899.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601899.SH)整体上市的“A+H 股”上
市公司。紫金矿业在中国 17 个省(区)和境外 17 个国家拥有重要矿业投资项
目,包括境内的西藏巨龙铜矿、黑龙江多宝山/铜山铜矿、福建紫金山铜金矿等,
境外的塞尔维亚丘卡卢-佩吉铜金矿及博尔铜矿、刚果(金)卡莫阿铜矿及苏里南
罗斯贝尔金矿等。紫金矿业 2025 年 9 月末总资产为 4,830.08 亿元,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1,693.12 亿元。紫金矿业 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2,542.00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8.64 亿元。因此,紫金矿业为大型企业。
紫金投资是紫金矿业金融投资业务的总部管理中心,利用集团内、外部金融
资源,构建“矿业+金融”的战略平台,实现紫金矿业金融要素整合协同和集约
化经营。紫金投资坚持以“风控优先,投研驱动,服务集团、价值创造”为经营
理念,履行紫金集团金融业务拓展管理职责,借助上海金融、人才资源高地优势,
着力打造中国大型产业集团下的金融业务管理平台和资产管理平台标杆,助力集
团主营业务的发展,并逐步布局全球金融市场,稳健扎实扩大管理规模,以期建
成全球超一流矿业公司金融投资、绿色投资的典范。紫金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
企业,由大型企业紫金矿业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紫金矿业与盛龙股份在矿业采、选、冶技术协同,资本运作与项目投资资源
协同,以及战略层面的协同潜力,可基于双方核心能力与战略需求构建“技术赋
能—资本撬动—生态共建”三位一体的协同框架。在投资盛龙股份后,紫金矿业
可为盛龙股份的研发管理与科技创新、资源拓展和开发技术、市场渠道拓展、体
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赋能。
根据盛龙股份(战略合作协议中为“甲方”)与紫金矿业(战略合作协议中
为“乙方”)及紫金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重点在以下领域交流合
作:
“1.矿产资源信息共享与协同
乙方依托其在有色金属矿业资源领域的全球化布局,双方承诺在各自关注的
矿产资源领域内,及时、主动向对方推荐符合其战略发展需求的资源标的或投资
机会,实现信息互通与优势互补,共同寻求协同发展的项目机遇。
乙方依托其在大规模露天开采、地质勘查找矿等方面的技术优势,甲方基于
其在钼产业深耕多年的技术积淀,双方同意探讨建立共享专家库机制。该机制旨
在整合双方在不同矿种的技术专长和专家力量,在矿产资源开发与评估、矿业技
术咨询与服务等领域相互支持、互为赋能。
乙方依托其在矿业科技研发领域积累的成功经验,与甲方在钼产业相关科研
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双方将积极探讨在研发管理体系构建、联合课题研究、科研
人员交流互动等方面深化合作的可能性,以提升科研效率与成果转化率。
乙方依托其全球市场网络与运营经验,未来将结合甲方的产业特点与需求,
在甲方布局海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咨询、渠道支持与合
作机会,共同探索海外业务发展新模式。
乙方依托其在资源并购和资本运作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未来在符合甲方产
业发展方向及双方共同利益的领域(特别是钼产业链相关领域),优先与甲方探
讨开展并购投资合作的可能性,共同推动产业链的整合与健康发展。
乙方依托其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未来应根据甲方发展需求,与甲方
就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模式与实践经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与探讨,为甲
方深化改革提供借鉴。
乙方依托其在人才积累和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双方探索开展多层次的人才
交流与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互访、对标学习、联合培养计划等,以促进
双方人才队伍的素质提升与战略合作的深度融合。”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紫金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紫金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根据紫金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紫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紫金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紫金投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紫金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紫金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
名称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DABK2Y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
注册地址
百大厦A座660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吴隆旺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20-9-18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
业务;企业上市咨询(不含金融、类金融项目)、财务咨询、投
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根据资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资本公司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资本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资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资本公司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000060.SZ,以下简称“中金岭南”)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金岭南持
有其 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金岭南的前身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深圳联合公司,成立于 1984 年,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有色金属全产业链国际矿冶集团”为目标,形成了覆盖
探矿、采选、冶炼、深加工、资本投资、期货服务的完整产业生态,公司掌控千
万吨级有色金属资源,潜在价值超千亿元,既是大湾区有色金属全产业链协同发
展的核心平台,也是国家新能源、半导体等高端产业关键“三稀”金属材料的核
心供应商,正加速向世界一流多金属国际化全产业链资源公司迈进。中金岭南
中金岭南 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485.05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41 亿元。因此,中金岭南为大型企业。
资本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注册资本 6 亿元人民币,是中金岭南全
资下属资本平台,具备丰富的产业投资与投后管理经验,作为中金岭南金融贸易
板块的核心主体之一,资本公司承担着公司资本运营、产业投资、财务咨询等重
要职能,助力中金岭南实现“上游资源保障+中游冶炼优化+下游材料突破”的全
产业链战略。资本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中金岭南最终享有或
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中金岭南和盛龙股份同为有色金属矿业资源开发公司,在整个产业链上可以
开展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资本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可以共助双方发挥资
本协同效应,实现全面共同发展。在投资盛龙股份后,中金岭南可为盛龙股份的
生产与经营、新材料开发、资本运作、资源开拓、市场拓展、技术与人才、风险
管理协同等方面赋能。
根据盛龙股份与中金岭南及资本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重点在
以下领域交流合作:
“1.产业科技研发领域交流合作
中金岭南冶炼业务主要围绕铅、锌、铜展开,具备规模化、技术先进、产业
链完整的特点,冶炼过程中能高效回收金、银、锗、镓等稀贵金属。通过战略合
作,中金岭南可以为盛龙股份各类矿产品(尤其是铅、锌、铜等)的后续冶炼、
提纯、提取稀贵金属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
中金岭南作为有色金属全产业链公司,一直深耕下游新材料的研发和生产。
盛龙股份矿产品是新材料研发中良好的添加剂,盛龙股份可以为中金岭南提供原
材料,中金岭南通过研发寻找这些矿产资源的新应用场景,共同协作找到并打开
新市场。
中金岭南在华南、西南地区资源布局深厚,而盛龙股份拥有南泥湖特大型钼
矿及嵩县安沟矿,深部增储潜力巨大,且周边优质矿权集中。双方可组建联合勘
探团队,依托中金岭南的探矿技术与盛龙股份的区域区位优势,开展资源整合及
现有矿权深部增储勘探,实现国内钼、铅、锌、铜等资源的协同整合。同时,中
金岭南通过澳大利亚佩利雅公司、多米尼加迈蒙矿构建了全球化资源体系,具备
丰富的海外资源并购与运营经验,可协助盛龙股份借助其海外平台,探索全球钼
资源优质标的,弥补国内钼资源稀缺性缺口,同时将盛龙股份的露天矿山高效开
采技术输出至海外项目,实现技术与资源双向流动。另外中金岭南和盛龙股份还
可以将各自勘探的矿产资源,就对方主要矿业属性相互推介或共同开发。
中金岭南通过将自身铜、铅、锌等资源渠道与盛龙股份共享,为盛龙股份钼
产品拓展有色金属合金领域应用场景,针对盛龙股份现有资源伴生铅资源及中金
岭南铅冶炼技术优势,共建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现钼、铅资源同步回收;
同时借鉴中金岭南凡口矿智能采矿、余热回收等经验,对盛龙股份在产矿山进行
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开采效率与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单位生产成本。
中金岭南深耕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经验与成熟运作体系。绿色金融创新方面,
中金岭南可发挥自身产业资源与资本渠道优势,联合金融机构、产业合作伙伴与
盛龙股份共同发行“钼资源绿色开发专项债券”(如联合发行“钼资源绿色开发
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尾矿综合利用、水资源循环等环保项目)。产业链投资协
同方面,中金岭南可牵头联合头部投资机构、上下游核心企业设立钼产业与稀贵
金属回收联合产业基金,重点布局钼精深加工高端材料(如钼合金构件)和三稀
金属绿色提取技术研发等高附加值领域,通过基金的资本纽带作用,推动盛龙股
份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延伸布局与技术升级,强化其在细分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满足盛龙股份不同阶段、不同规模的战略需求。
中金岭南可为盛龙股份提供再融资、收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方案设计、定制化
咨询服务等,凭借广泛的资本市场资源网络,中金岭南还可协助盛龙股份高效对
接券商投行、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优质机构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融资
效率。此外,中金岭南还能助力盛龙股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使其严格契合
监管要求与市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结合中金岭南在锌基合金、铝基合金的技术优势与盛龙股份的钼资源,共同
开发钼锌合金、钼铝合金等高性能合金产品,瞄准军工装备、低空经济、航空航
天等国家战略性新兴领域。中金岭南通过研发合金配方研发与市场推广,盛龙股
份提供专属钼原料供应,形成“原料-合金-终端应用”的闭环协同,提升产品
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中金岭南已与华为、比亚迪等头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在新能源汽车、半导
体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下游渠道资源。中金岭南可积极带动盛龙股份导入高端钼
材料应用市场,协助盛龙股份突破钢铁行业依赖,拓展新材料、高端制造等增量
市场。
中金岭南已构建“国内+海外”双循环供应链体系,国内已形成聚焦冶炼产
成品与原燃料的定向服务;海外则建立了兼顾市场化贸易与跨境资源配置,形成
覆盖全产业链供应链网络。中金岭南拥有成熟的设备供应商资源、施工队伍运营
经验及采购评价体系,可将自身优质设备供应商资源(如采矿机械、选矿设备厂
商)推介给盛龙股份,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中金岭南亦可输出施工
队伍标准化运营流程,助力盛龙股份矿山扩产项目高效推进,提升运营规范性。
中金岭南凭借下属期货公司和香港公司,依托香港地区政策与金融资源优势,
运用期货、现货组合工具及跨境联动策略管控市场风险。根据盛龙股份未来发展
需要可与中金岭南成熟的全球化供应链布局深度衔接,实现精准赋能。同时借助
跨境资金通道与信用证结算等灵活手段,优化盛龙股市海外贸易资金占用效率。
此外,双方亦可整合海外渠道,以香港为核心枢纽,实现钼原料、钼基产品的全
球调配与贸易结算,叠加中金岭南在设备采购、库存管理、渠道开拓等方面的专
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盛龙股份供应链全球化布局韧性与风险抵御能力。
中金岭南作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深圳的公司,已经通过推行竞聘上岗和
薪酬改革等举措,逐步构建了高效的企业管理体系,且凡口矿无人化采矿实践入
选国家级案例,具备成熟的智能化矿山管理经验。中金岭南可向盛龙股份输出标
准化管理模式,包括生产运营管控、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体系,协助盛龙股份
优化组织架构,提升规模化运营能力,适配其扩产及产业链延伸需求。
中金岭南与全国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北京安泰科等)长期开展合作。双方
通过联合开展“中金岭南-盛龙股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双向人才培养机制,共
同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为盛龙股份培养科研及技术管理人才,搭建针对性的人
才培训体系,实现吸引行业顶尖人才,实现技术协同与创新开发。
依托中金岭南的深加工技术与盛龙股份的资源优势,可以协同开展新材料的
研发工作,重点攻关新能源汽车用铝合金、高端电子器件用金属复合材料等前沿
产品,共同申报国家级研发项目与技术专利,提升核心竞争力。
中金岭南通过结合自身在新能源及半导体等领域的材料研发经验,为盛龙股
份提供钼新材料产品路线图,双方共同从钼精矿、钼铁向高纯钼粉、钼丝、钼靶
材等高端产品延伸这一系列高性能钼材料项目的具体技术路径上进行合作,共同
打造钼产业链高值化标杆。”
综上,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资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根据资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资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资本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本公司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资本公司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投资”)
名称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239230XW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7层801
法定代表人 刘华
注册资本 2299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2-03-07至2037-03-06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经营范围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江铜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江铜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江铜投资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江铜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江铜投资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铜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江铜
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江铜集团成立于 1979 年,先后隶属于冶金工业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中央部、局,2000 年划归江西省管理,是中国有色金
属行业特大型集团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铜企业之一。江铜集团阴极铜产能中
国第一、世界第二,是中国铜行业和江西省首家世界 500 强企业。截止 2024 年
为 5,588.31 亿元,净利润为 70.28 亿元。因此,江铜集团为大型企业。江铜集团
控制的江铜(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曾参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001233.SZ)IPO 的战略配售。
江铜投资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62.SH)同受江铜集团控制。江铜
投资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与投资咨询,是隶属于大型国有集团的专业
投资机构,具备国有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双重属性。作为江铜集团在资本市场的延
伸,公司依托集团的强大产业背景,在金属矿业及相关领域的战略性投资、产业
整合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和显著地位,是连接产业资本与金融市场的重要枢纽。因
此,江铜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江铜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
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依托江铜集团的资源,江铜集团与盛龙股份后续可在产业科技研发领域、金
融领域、管理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领域、矿山资源联合开发等领域深入合作。
根据盛龙股份(战略合作协议中为“甲方”)与江铜集团及江铜投资(战略
合作协议中为“乙方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重点在以下领域交流
合作:
“1.产业科技研发领域交流合作
(1)江铜集团积累的矿山开发经验可与盛龙股份协同,优化智能系统的实
际应用场景,在“技术+经验”双向赋能背景下。江铜集团可利用其多金属综合
回收、废石资源化、钼化工和下游加工等与盛龙股份在资源精细化利用方面展开
合作。此外双方还可在伴生铜、钨、铼等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领域联合开展研究
和工艺设计,开发出满足双方共同需求的新设备工艺并加以产业化应用。
(2)乙方二将协助江铜集团下属江铜研究院与甲方及甲方下属研究机构建
立合作机制,包括在科研体系优化,科研队伍建设,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规
划制定,外部课题申请,成果转化应用,成果资本化和市场化运作等领域为甲方
提供咨询建议和相关服务,也可开展联合研究,共享联合研究成果。
(1)结合江西铜业已有的海外平台架构和国内平台(如江西-香港-赞比
亚三级平台、沙特分公司、哈萨克斯坦子公司等)及全球资源布局优势,联合盛
龙股份开发战略与合作模式。重点聚焦资源禀赋突出、政策稳定、与中国关系友
好的区域进行项目信息收集和资源开拓,并对矿产资源进行联合评估、联合投资、
联合开发等合作,并在相关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双方可探索共同设立
专项投资并购基金,聚焦矿业产业链上下游优质标的开展并购或财务投资,形成
“资本+产业”双轮驱动的合作模式。在海外资源项目开发上还可进行模式创新,
借鉴江西铜业“抱团出海”的模式及江铜和中国中铁在哈萨克钨矿的“建设换资
源”的创新投资模式,结合盛龙股份的产业特性,探索多元化海外合作路径,降
低资源获取成本与投资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2)在国内外矿产资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上,江铜集团在地质勘探、项目建
设及生产等方面具备一流的人才、工程、技术资源,可以为甲方在资源勘探、建
设工程及高效生产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及相关服务。
江铜集团下属金融板块在产业金融服务领域具有较成熟的经验和资金实力,
可以在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基础上为甲方在供应链金融、期货保理、融资租赁等
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江铜集团基于自身在有色金属全产业链的规模化和高效化以及市场化管理
经验,未来可以与甲方在党建共建、企业管理和人才培养领域探索创新合作模式,
如人才交流、对标学习、联合培养等模式,深化双方的战略合作。
江铜集团可通过自身在铜产业的行业地位为盛龙股份在涉铜资源开发、铜矿
资源布局方面充分赋能融入江西铜业“朋友圈”,通过战略合作向绿色、智能方
向持续深化,致力于构建共生共荣的产业环境。”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江铜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江铜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根据江铜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江铜股权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江铜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江铜投资
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江铜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江铜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
名称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448PJU6H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成冬梅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7-08-08至无固定期限
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投资及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
股权托管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管理服务;企
经营范围
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
咨询服务。
根据河南资产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河南资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河南资产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河南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河南资产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河南资产成立于 2017 年 5 月,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国家金融监管总
局公布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 70 亿元,由河南投资集团牵头国家开发
投资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中原证券、中原信托、中原高速等股东共同设立。
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金融工
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突出主业、聚焦实业、深耕河南,践行"化解金融风险、服
务国企改革、助推产业转型"三大使命,积极服务国家和河南省重大战略,综合
运用不良资产收处、市场化债转股、破产重整、咨询顾问等手段,为政府解忧、
为银行解难、为企业解困,为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做出了应有贡献。
截至 2024 年末,河南资产总资产为 355 亿元,管理资产规模 734 亿元。因此,
河南资产为大型企业。
河南资产了解洛阳区域矿产资源情况,掌握相关产业政策,熟悉有色集团及
盛龙矿业的运营机制及经营情况。若成功参与盛龙矿业战略配售,河南资产将凭
借成熟的并购基金运作经验,为盛龙矿业提供后续并购成长的长期服务。
根据盛龙股份(战略合作协议中为“甲方”)与河南资产(战略合作协议中
为“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重点在以下领域交流合作:
“1.矿山产业资源整合及联合开发领域合作
乙方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双重属性,依托产业并购运作优势,助力甲方
开展矿山资源整合拓展与开发工作,重点推进洛阳栾川、南阳镇平等省内优质钼、
铜等矿权资源的并购进程。乙方可作为体外孵化机构,为甲方提供产业并购标的
筛选、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资金支持等全流程服务,协助甲方整合省内及
国内优质矿产资源,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针对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乙方可联合省
管相关行业企业,为甲方“走出去”战略提供产业资源对接、资金保障及经验支
持,助力甲方探索海外矿产资源的并购与联合开发,拓展全球资源布局。同时,
依托乙方对河南区域矿产资源的了解,可为甲方获取优质并购标的与技术支撑,
实现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与协同开发。
依托乙方在装备制造、绿色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布局,为甲方搭建多元化市场
对接桥梁,助力甲方拓展矿产资源销售市场体系,协助甲方对接优质下游客户资
源,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与行业话语权。在产业链优化方面,围绕甲方核心业务
链条,协助对接上下游优质企业,整合开采设备、辅料供应、冶炼加工等环节资
源,构建稳定、高效的供应链体系,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双方共享行业政策、
市场走势、资源信息等核心数据,助力甲方精准把握市场动态,优化生产经营与
市场布局决策,提升供应链抗风险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甲乙双方建立常态化产业科技研发交流机制,聚焦矿山行业绿色化、智能化
发展趋势,共同探索先进技术在矿山开发中的应用与落地。乙方依托合作的技术
平台,为甲方对接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化开采、高效选矿冶炼等领域的先进技术
与解决方案,助力甲方突破传统生产模式瓶颈,实现低碳转型与效率提升。双方
可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针对甲方生产运营中的技术痛点,共同调研行业前沿
技术动态,引入优质技术合作方开展联合研发,推动技术成果的工程转化与产业
化应用。同时,乙方协助甲方对接海外先进矿业技术资源,搭建国际化技术交流
平台,借鉴国际领先管理经验与技术标准,提升甲方核心技术竞争力。
乙方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优势,为甲方提供全方位金融与资本运作支持。
在融资服务方面,乙方可综合运用资产收处、市场化债转股、咨询顾问等多种手
段,为甲方提供定制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并借助与银行总行、银行 AIC、五大
AMC、投资基金等核心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关系,协助甲方优化融资结构,拓宽
低成本、长期限的融资渠道,为矿产开采项目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流动资金补
充等提供稳定资金保障。在资本运作方面,乙方依托成熟的基金管理经验,为甲
方搭建市场化资本运作平台,协助甲方开展并购基金发起设立与运营管理,复制
以往成功项目的运作模式,通过资本力量推动甲方产业整合与规模扩张。在咨询
服务方面,乙方为甲方提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资本运作方案咨询,助
力甲方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实现资本与产业的良性互动。
乙方凭借作为国资国企改革先进单位的经验,为甲方提供体制机制建设、管
理团队激励与人才培养全方位支持。结合矿业行业特点,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
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将核心团队利益与企业发展深度绑
定;同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组织甲方管理团队赴改革标杆企业考察学习,开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风险防控等专项培训,提升核心团队专业素养与国
际化视野,激活企业体制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乙方发挥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优势,为甲方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协
助甲方畅通政策对接渠道、申报重点项目,协调解决生产运营中的难点、痛点问
题。双方共同推动甲方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工作,乙方依托自身国企混改、市场
化机制运作的成功经验,为甲方的市场化改革赋能。同时,双方可围绕社会责任
履行、品牌共建等领域开展合作,乙方协助甲方整合资源,在绿色发展、公益事
业等方面打造标杆案例,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与社会美誉度。此外,针对双方均
有意向的战略项目,可共同进行先期投入、联合开发与运作,共享项目成果与收
益,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河南资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资格。
河南资产的股东之一为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国投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9.9969%。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1.82%。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河南资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河南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的决策结果,进行了内
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河南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河南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河南资产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河南资产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河南资产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河南资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
二期”)
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26R2TB3H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郭祥玉
注册资本 5,800,649.9万元
营业期限 2021-08-10至2031-08-09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国调基金二期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国调基金二期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国调基金二期的管理人为诚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的全资子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调基金二期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国调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受
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发
起设立。国调基金总规模 3,500 亿元,分三期募集,重点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
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重大专项任务。国调基金坚决以落实国家战
略、促进央企发展为使命,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央企产业集中度为目
标,以推动央企及国有骨干企业转型升级为服务内容,深度挖掘企业价值,努力
扩展行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基金引领与带动作用。
国调基金二期为经国务院批准,受国资委委托,由中国诚通作为主发起人牵
头筹建,由中国诚通、无锡市政府、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中铁、中交集团、
华润集团、中国能建、中国西电集团、招商证券以央地合作方式搭建的国家级大
型基金,于 2021 年 8 月完成募资,募集资金 737.5 亿元。近年来,国调基金二
期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北自科技(603082.SH)、华虹公司
(688347.SH)、阿特斯(688472.SH)、航天软件(688562.SH)、联影医疗
(688271.SH)、摩尔线程(688795.SH)、中国铀业(001280.SZ)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
国调基金作为作为聚焦国家战略的“耐心资本”,始终锚定关系国家安全与
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从有色行业的铜、铀、铝等资源保障,到集成电路、
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补短板,投资方向清晰传递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引导社会资
本从短期投机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其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树立了行业标杆,
在市场波动时发挥“压舱石”作用,稳定市场预期,同时为资本市场注入长期投
资活力,推动形成“资本服务产业、产业反哺资本”的良性循环。
在产业资源协同方面,中国诚通所投资及控参股领域覆盖矿产资源产业链上
下游,具有丰富产业资源,能够充分协调旗下产业企业、参股央企与洛阳国晟及
盛龙股份后续业务发展及战略扩张开展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投资资源协
同方面,国调基金及中国诚通长期深度参与国家战略矿产资源开发与投资工作中,
后续可在优质矿产资源机会获取、投资开发、下游应用场景拓展等工作中为盛龙
股份提供支持。盛龙股份与国调基金同属国有企业,两者在文化认同具有高度契
合度,同时钼在高温材料、武器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性,属于战
略性矿产资源,投资服务盛龙股份高质量发展正契合国调基金战略定位及重点支
持领域。国调基金愿支持盛龙股份高质量发展,提升资源获取能力,助力保障国
家钼、铜及稀贵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调基金二期作为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调基金二期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国调基金二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
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
国调基金二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国调基金二期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国调基金二期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12,123,867.8071万元
营业期限 2016年2月6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
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中保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中保投主要合伙人出资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投资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占比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356,200.00 68.94%
注:中保投基金有限合伙人数量众多,本处列示前十大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
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
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
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
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
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
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
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截至 2025
年底,中保投资在管资产规模约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
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中保投
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中保投基金基金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
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
当不超过 3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
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
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
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
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
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经核查,本次共有 8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400 万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35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证券
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
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除外),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
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
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综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相关承诺函,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
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