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书
致: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
“主承销商”)的委托,对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
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
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宜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国投证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之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
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21,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83,595.0817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1.71%。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在
网上、网下进行回拨。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
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初始发行规模如下:
序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战略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万元)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者其下述企业、国家级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1,500 万股,战略投资者 8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
数量为 6,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30.00%,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三十五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情况
(1)基本情况
①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
根据《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合同》”)、1 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
材料,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V33
管理人名称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950 万元人民币
②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
根据《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合同》”)、2 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
材料,2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V34
管理人名称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募集资金规模 2140 万元人民币
(2)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
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 1 号、2 号资管计划合同,管理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
管计划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行使因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因此,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 1 号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
①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缴 资管计
劳动关
序 款金额 划份额
姓名 职务 系所属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号 (万 的持有
公司
元) 比例
财务融资部经理、
龙宇钼业董事
战略规划部经理、
龙宇钼业董事
总经理办公室经
理、龙鑫钼业董事
盛龙股份董事、董
事会办公室经理、
正龙矿业董事长、
龙宇钼业董事
实际缴 资管计
劳动关
序 款金额 划份额
姓名 职务 系所属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号 (万 的持有
公司
元) 比例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
理
企业管理部副经
理、龙鑫钼业董事
战略规划部副经
理、龙鑫钼业董事
南泥湖矿山党总支
书记、总经理、技
术中心采矿研究室
主任
总经理助理、
小庙岭选厂党总支
书记、总经理、正
龙矿业董事
尾矿库党支部书
记、总经理
纪委委员、工会主
长
纪委委员、总经理
理部经理
龙宇钼业董事、机
业管理部经理
技术中心副主任、
选矿研究室主任、
小庙岭选厂党总支
委员、副总经理
实际缴 资管计
劳动关
序 款金额 划份额
姓名 职务 系所属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号 (万 的持有
公司
元) 比例
宝华山选厂党支部
达矿业董事
党支部书记、董事
长
永达矿业董事、总
经理
党支部委员、副总
经理
党支部委员、副总
经理
党支部委员、副总
经理
党支部委员、财务
总监
合计 1,95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
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注2: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且均由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代缴
个人所得税;
注3:龙宇钼业、丰汇矿业、永达矿业、龙兴科技、正龙矿业和龙鑫钼业都是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注4: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金
额为1,560万元。
② 2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 资管计划
序 劳动关系
姓名 职务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金额(万 份额的持
号 所属公司
元) 有比例
党委副书记、董 高级管理
事、总经理 人员
党委委员、纪委 高级管理
书记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实际缴款 资管计划
序 劳动关系
姓名 职务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金额(万 份额的持
号 所属公司
元) 有比例
高级管理
人员
党委委员、副总 高级管理
经理 人员
财务总监、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席
销售分公司经
事
龙宇钼业董事、
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
党委委员、副总
主任
盛龙股份董事、
副总经理
盛龙股份董事、
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安全
总监
副总经理、龙鑫
钼业董事
党支部书记、执
行董事、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董
事长
党支部委员、龙
经理
合计 2,14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
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注2: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且均由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代缴
个人所得税;
注3:龙宇钼业、龙兴科技和龙鑫钼业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5)关联关系
心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
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6)资金来源
根据 1 号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的承诺函,以及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资
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份额持有人的自有资金,份额持有
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是
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认购的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
(7)限售安排
经核查,1 号、2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承诺,1 号
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是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8)战略配售资格
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取得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经查,参与认购 1 号、2 号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1 号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计划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紫金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紫金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7E0G0L8N
法定代表人 高文龙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1-11-25
经营期限 2021-11-25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4707 单元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企业总部
管理;销售金属材料,金属矿石,有色金属合金,金银制品。(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紫金投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紫金投资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紫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紫金投资是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899.SH,以下简称“紫
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上杭县财政局。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紫金投资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紫金投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12 月财务报表,紫金投资的
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紫金
投资出具的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紫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紫金投资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紫金投资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紫金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紫金投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紫金矿业
元。紫金矿业 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2,542.00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378.64 亿元。紫金矿业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紫金投资及其控股股东紫金矿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甲
方为发行人,乙方为紫金矿业和紫金投资),发行人与紫金投资和紫金矿业重点
在以下领域交流合作:
“1.矿产资源信息共享与协同
乙方依托其在有色金属矿业资源领域的全球化布局,双方承诺在各自关注的
矿产资源领域内,及时、主动向对方推荐符合其战略发展需求的资源标的或投资
机会,实现信息互通与优势互补,共同寻求协同发展的项目机遇。
乙方依托其在大规模露天开采、地质勘查找矿等方面的技术优势,甲方基于
其在钼产业深耕多年的技术积淀,双方同意探讨建立共享专家库机制。该机制旨
在整合双方在不同矿种的技术专长和专家力量,在矿产资源开发与评估、矿业技
术咨询与服务等领域相互支持、互为赋能。
乙方依托其在矿业科技研发领域积累的成功经验,与甲方在钼产业相关科研
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双方将积极探讨在研发管理体系构建、联合课题研究、科研
人员交流互动等方面深化合作的可能性,以提升科研效率与成果转化率。
乙方依托其全球市场网络与运营经验,未来将结合甲方的产业特点与需求,
在甲方布局海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咨询、渠道支持与合
作机会,共同探索海外业务发展新模式。
乙方依托其在资源并购和资本运作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未来在符合甲方产
业发展方向及双方共同利益的领域(特别是钼产业链相关领域),优先与甲方探
讨开展并购投资合作的可能性,共同推动产业链的整合与健康发展。
乙方依托其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未来应根据甲方发展需求,与甲方
就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模式与实践经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与探讨,为甲
方深化改革提供借鉴。
乙方依托其在人才积累和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双方探索开展多层次的人才
交流与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互访、对标学习、联合培养计划等,以促进
双方人才队伍的素质提升与战略合作的深度融合。”
本所律师认为,紫金投资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江铜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铜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239230XW
法定代表人 刘华
注册资本 229,9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2-03-07
经营期限 2012-03-07 至 2037-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1 号楼 7 层 801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经营范围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查,江铜投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江铜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铜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江铜投资是江西铜业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江铜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铜投资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江铜投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江铜投资的
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江铜
投资出具的承诺,江铜投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江铜投资的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江铜投资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江铜投资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江铜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江铜投资是江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铜集团总
资产为 2,498.55 亿元,净资产为 931.41 亿元,营业收入为 5,588.31 亿元,净利
润为 70.28 亿元,江铜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江铜投资及江铜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是发行人,
乙方二是江铜投资),发行人与江铜投资和江铜集团的合作内容如下:
“1.产业科技研发领域交流合作
(1)江铜集团积累的矿山开发经验可与盛龙股份协同,优化智能系统的实
际应用场景,在“技术+经验”双向赋能背景下。江铜集团可利用其多金属综合
回收、废石资源化、钼化工和下游加工等与盛龙股份在资源精细化利用方面展开
合作。此外双方还可在伴生铜、钨、铼等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领域联合开展研究
和工艺设计,开发出满足双方共同需求的新设备工艺并加以产业化应用。
(2)乙方二将协助江铜集团下属江铜研究院与甲方及甲方下属研究机构建
立合作机制,包括在科研体系优化,科研队伍建设,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规
划制定,外部课题申请,成果转化应用,成果资本化和市场化运作等领域为甲方
提供咨询建议和相关服务,也可开展联合研究,共享联合研究成果。
(1)结合江西铜业已有的海外平台架构和国内平台(如江西-香港-赞比
亚三级平台、沙特分公司、哈萨克斯坦子公司等)及全球资源布局优势,联合盛
龙股份开发战略与合作模式。重点聚焦资源禀赋突出、政策稳定、与中国关系友
好的区域进行项目信息收集和资源开拓,并对矿产资源进行联合评估、联合投资、
联合开发等合作,并在相关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双方可探索共同设立
专项投资并购基金,聚焦矿业产业链上下游优质标的开展并购或财务投资,形成
“资本+产业”双轮驱动的合作模式。在海外资源项目开发上还可进行模式创新,
借鉴江西铜业“抱团出海”的模式及江铜和中国中铁在哈萨克钨矿的“建设换资
源”的创新投资模式,结合盛龙股份的产业特性,探索多元化海外合作路径,降
低资源获取成本与投资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2)在国内外矿产资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上,江铜集团在地质勘探、项目建
设及生产等方面具备一流的人才、工程、技术资源,可以为甲方在资源勘探、建
设工程及高效生产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及相关服务。
江铜集团下属金融板块在产业金融服务领域具有较成熟的经验和资金实力,
可以在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基础上为甲方在供应链金融、期货保理、融资租赁等
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江铜集团基于自身在有色金属全产业链的规模化和高效化以及市场化管理
经验,未来可以与甲方在党建共建、企业管理和人才培养领域探索创新合作模式,
如人才交流、对标学习、联合培养等模式,深化双方的战略合作。
江铜集团可通过自身在铜产业的行业地位为盛龙股份在涉铜资源开发、铜矿
资源布局方面充分赋能融入江西铜业“朋友圈”,通过战略合作向绿色、智能方
向持续深化,致力于构建共生共荣的产业环境。”
本所律师认为,江铜投资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岭南资本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岭南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
注册地址
百大厦 A 座 6601-01 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DABK2Y
法定代表人 吴隆旺
注册资本 6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0-09-18
经营期限 2020-09-18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
业务;企业上市咨询(不含金融、类金融项目)、财务咨询、投
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经查,岭南资本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岭南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岭南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岭南资本是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000060.SZ,以
下简称“中金岭南”)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岭南资本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岭南资本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岭南资本的流
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岭南资
本出具的承诺,岭南资本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岭南资本的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岭南资本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岭南资本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岭南资本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岭南资本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金岭南的全资子公司,中金岭南
元。中金岭南 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485.05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8.41 亿元。中金岭南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盛龙股份与中金岭南及岭南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重点在
以下领域交流合作:
“1.产业科技研发领域交流合作
中金岭南冶炼业务主要围绕铅、锌、铜展开,具备规模化、技术先进、产业
链完整的特点,冶炼过程中能高效回收金、银、锗、镓等稀贵金属。通过战略合
作,中金岭南可以为盛龙股份各类矿产品(尤其是铅、锌、铜等)的后续冶炼、
提纯、提取稀贵金属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
中金岭南作为有色金属全产业链公司,一直深耕下游新材料的研发和生产。
盛龙股份矿产品是新材料研发中良好的添加剂,盛龙股份可以为中金岭南提供原
材料,中金岭南通过研发寻找这些矿产资源的新应用场景,共同协作找到并打开
新市场。
中金岭南在华南、西南地区资源布局深厚,而盛龙股份拥有南泥湖特大型钼
矿及嵩县安沟矿,深部增储潜力巨大,且周边优质矿权集中。双方可组建联合勘
探团队,依托中金岭南的探矿技术与盛龙股份的区域区位优势,开展资源整合及
现有矿权深部增储勘探,实现国内钼、铅、锌、铜等资源的协同整合。同时,中
金岭南通过澳大利亚佩利雅公司、多米尼加迈蒙矿构建了全球化资源体系,具备
丰富的海外资源并购与运营经验,可协助盛龙股份借助其海外平台,探索全球钼
资源优质标的,弥补国内钼资源稀缺性缺口,同时将盛龙股份的露天矿山高效开
采技术输出至海外项目,实现技术与资源双向流动。另外中金岭南和盛龙股份还
可以将各自勘探的矿产资源,就对方主要矿业属性相互推介或共同开发。
中金岭南通过将自身铜、铅、锌等资源渠道与盛龙股份共享,为盛龙股份钼
产品拓展有色金属合金领域应用场景,针对盛龙股份现有资源伴生铅资源及中金
岭南铅冶炼技术优势,共建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现钼、铅资源同步回收;
同时借鉴中金岭南凡口矿智能采矿、余热回收等经验,对盛龙股份在产矿山进行
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开采效率与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单位生产成本。
中金岭南深耕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经验与成熟运作体系。绿色金融创新方面,
中金岭南可发挥自身产业资源与资本渠道优势,联合金融机构、产业合作伙伴与
盛龙股份共同发行“钼资源绿色开发专项债券”(如联合发行“钼资源绿色开发
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尾矿综合利用、水资源循环等环保项目)。产业链投资协
同方面,中金岭南可牵头联合头部投资机构、上下游核心企业设立钼产业与稀贵
金属回收联合产业基金,重点布局钼精深加工高端材料(如钼合金构件)和三稀
金属绿色提取技术研发等高附加值领域,通过基金的资本纽带作用,推动盛龙股
份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延伸布局与技术升级,强化其在细分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满足盛龙股份不同阶段、不同规模的战略需求。
中金岭南可为盛龙股份提供再融资、收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方案设计、定制化
咨询服务等,凭借广泛的资本市场资源网络,中金岭南还可协助盛龙股份高效对
接券商投行、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优质机构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融资
效率。此外,中金岭南还能助力盛龙股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使其严格契合
监管要求与市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结合中金岭南在锌基合金、铝基合金的技术优势与盛龙股份的钼资源,共同
开发钼锌合金、钼铝合金等高性能合金产品,瞄准军工装备、低空经济、航空航
天等国家战略性新兴领域。中金岭南通过研发合金配方研发与市场推广,盛龙股
份提供专属钼原料供应,形成“原料-合金-终端应用”的闭环协同,提升产品
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中金岭南已与华为、比亚迪等头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在新能源汽车、半导
体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下游渠道资源。中金岭南可积极带动盛龙股份导入高端钼
材料应用市场,协助盛龙股份突破钢铁行业依赖,拓展新材料、高端制造等增量
市场。
中金岭南已构建“国内+海外”双循环供应链体系,国内已形成聚焦冶炼产
成品与原燃料的定向服务;海外则建立了兼顾市场化贸易与跨境资源配置,形成
覆盖全产业链供应链网络。中金岭南拥有成熟的设备供应商资源、施工队伍运营
经验及采购评价体系,可将自身优质设备供应商资源(如采矿机械、选矿设备厂
商)推介给盛龙股份,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中金岭南亦可输出施工
队伍标准化运营流程,助力盛龙股份矿山扩产项目高效推进,提升运营规范性。
中金岭南凭借下属期货公司和香港公司,依托香港地区政策与金融资源优势,
运用期货、现货组合工具及跨境联动策略管控市场风险。根据盛龙股份未来发展
需要可与中金岭南成熟的全球化供应链布局深度衔接,实现精准赋能。同时借助
跨境资金通道与信用证结算等灵活手段,优化盛龙股市海外贸易资金占用效率。
此外,双方亦可整合海外渠道,以香港为核心枢纽,实现钼原料、钼基产品的全
球调配与贸易结算,叠加中金岭南在设备采购、库存管理、渠道开拓等方面的专
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盛龙股份供应链全球化布局韧性与风险抵御能力。
中金岭南作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深圳的公司,已经通过推行竞聘上岗和
薪酬改革等举措,逐步构建了高效的企业管理体系,且凡口矿无人化采矿实践入
选国家级案例,具备成熟的智能化矿山管理经验。中金岭南可向盛龙股份输出标
准化管理模式,包括生产运营管控、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体系,协助盛龙股份
优化组织架构,提升规模化运营能力,适配其扩产及产业链延伸需求。
中金岭南与全国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北京安泰科等)长期开展合作。双方
通过联合开展“中金岭南-盛龙股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双向人才培养机制,共
同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为盛龙股份培养科研及技术管理人才,搭建针对性的人
才培训体系,实现吸引行业顶尖人才,实现技术协同与创新开发。
依托中金岭南的深加工技术与盛龙股份的资源优势,可以协同开展新材料的
研发工作,重点攻关新能源汽车用铝合金、高端电子器件用金属复合材料等前沿
产品,共同申报国家级研发项目与技术专利,提升核心竞争力。
中金岭南通过结合自身在新能源及半导体等领域的材料研发经验,为盛龙股
份提供钼新材料产品路线图,双方共同从钼精矿、钼铁向高纯钼粉、钼丝、钼靶
材等高端产品延伸这一系列高性能钼材料项目的具体技术路径上进行合作,共同
打造钼产业链高值化标杆。”
本所律师认为,岭南资本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河南资管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河南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448PJU6H
法定代表人 成冬梅
注册资本 70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08-08
经营期限 2017-08-08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 21 号
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投资及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
股权托管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管理服务;企
经营范围
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
咨询服务。
经查,河南资管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河南资管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河南资管是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河南
省人民政府。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资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另查,河南资管的股东之一为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国投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
销商国投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9.9969%。国投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1.8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河南资管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河南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独立决策的结果,
进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
益输送的行为。
(4)资金来源
根据河南资管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12 月财务报表,河南资管的
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河南
资管出具的承诺,河南资管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河南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河南资管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河南资管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河南资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河南资管成立于 2017 年 5 月,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国家金融监管总
局公布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 70 亿元。截至 2024 年末,河南资管总资
产为 355 亿元,管理资产规模 734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河南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为发行人,乙方为河
南资管),双方重点在以下领域交流合作:
“1.矿山产业资源整合及联合开发领域合作
乙方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双重属性,依托产业并购运作优势,助力甲方
开展矿山资源整合拓展与开发工作,重点推进洛阳栾川、南阳镇平等省内优质钼、
铜等矿权资源的并购进程。乙方可作为体外孵化机构,为甲方提供产业并购标的
筛选、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资金支持等全流程服务,协助甲方整合省内及
国内优质矿产资源,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针对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乙方可联合省
管相关行业企业,为甲方“走出去”战略提供产业资源对接、资金保障及经验支
持,助力甲方探索海外矿产资源的并购与联合开发,拓展全球资源布局。同时,
依托乙方对河南区域矿产资源的了解,可为甲方获取优质并购标的与技术支撑,
实现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与协同开发。
依托乙方在装备制造、绿色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布局,为甲方搭建多元化市场
对接桥梁,助力甲方拓展矿产资源销售市场体系,协助甲方对接优质下游客户资
源,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与行业话语权。在产业链优化方面,围绕甲方核心业务
链条,协助对接上下游优质企业,整合开采设备、辅料供应、冶炼加工等环节资
源,构建稳定、高效的供应链体系,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双方共享行业政策、
市场走势、资源信息等核心数据,助力甲方精准把握市场动态,优化生产经营与
市场布局决策,提升供应链抗风险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甲乙双方建立常态化产业科技研发交流机制,聚焦矿山行业绿色化、智能化
发展趋势,共同探索先进技术在矿山开发中的应用与落地。乙方依托合作的技术
平台,为甲方对接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化开采、高效选矿冶炼等领域的先进技术
与解决方案,助力甲方突破传统生产模式瓶颈,实现低碳转型与效率提升。双方
可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针对甲方生产运营中的技术痛点,共同调研行业前沿
技术动态,引入优质技术合作方开展联合研发,推动技术成果的工程转化与产业
化应用。同时,乙方协助甲方对接海外先进矿业技术资源,搭建国际化技术交流
平台,借鉴国际领先管理经验与技术标准,提升甲方核心技术竞争力。
乙方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优势,为甲方提供全方位金融与资本运作支持。
在融资服务方面,乙方可综合运用资产收处、市场化债转股、咨询顾问等多种手
段,为甲方提供定制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并借助与银行总行、银行 AIC、五大
AMC、投资基金等核心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关系,协助甲方优化融资结构,拓宽
低成本、长期限的融资渠道,为矿产开采项目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流动资金补
充等提供稳定资金保障。在资本运作方面,乙方依托成熟的基金管理经验,为甲
方搭建市场化资本运作平台,协助甲方开展并购基金发起设立与运营管理,复制
以往成功项目的运作模式,通过资本力量推动甲方产业整合与规模扩张。在咨询
服务方面,乙方为甲方提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资本运作方案咨询,助
力甲方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实现资本与产业的良性互动。
乙方凭借作为国资国企改革先进单位的经验,为甲方提供体制机制建设、管
理团队激励与人才培养全方位支持。结合矿业行业特点,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
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将核心团队利益与企业发展深度绑
定;同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组织甲方管理团队赴改革标杆企业考察学习,开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风险防控等专项培训,提升核心团队专业素养与国
际化视野,激活企业体制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乙方发挥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优势,为甲方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协
助甲方畅通政策对接渠道、申报重点项目,协调解决生产运营中的难点、痛点问
题。双方共同推动甲方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工作,乙方依托自身国企混改、市场
化机制运作的成功经验,为甲方的市场化改革赋能。同时,双方可围绕社会责任
履行、品牌共建等领域开展合作,乙方协助甲方整合资源,在绿色发展、公益事
业等方面打造标杆案例,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与社会美誉度。此外,针对双方均
有意向的战略项目,可共同进行先期投入、联合开发与运作,共享项目成果与收
益,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
本所律师认为,河南资管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期”)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调基金二期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26R2TB3H
法定代表人 郭祥玉
注册资本 5,800,649.9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21-08-10
经营期限 2021-08-10 至 2031-08-09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5 楼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国调基金二期已经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
金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SW076
备案日期 2021-09-30
管理人名称 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调基金二期的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16 年 9 月 8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机编号 P103356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国调基金二期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国调基金二期及其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调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国调基金二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调
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国调基金二期委托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
的投资业务,进行基金的日常运营以及对外投资事物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但公
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就投资事项作出初步决策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最终决策。
如上所述股权结构图所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
通”)持有国调基金二期 35.29%股权,是国调基金二期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国调
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国调基金二期董事会成员 12 名。其中,中国诚通提名 3
名,无锡太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提名 2 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铁资本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投资创业(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
备集团有限公司各提名 1 名董事。
另查,国调基金二期的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诚通的全资子公
司。
综上,中国诚通依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董事会席位,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
控制权,可以对国调基金二期的日常经营及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认定中
国诚通是国调基金二期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调基金
二期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存款证明,国调基金二期的流动资
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国调基金二
期出具的承诺,国调基金二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国调基金二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国调基金二期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
国调基金二期为经国务院批准,受国资委委托,由中国诚通作为主发起人牵
头筹建,由中国诚通、无锡市政府、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中铁、中交集团、
华润集团、中国能建、中国西电集团、招商证券以央地合作方式搭建的国家级大
型基金,于 2021 年 8 月完成募资,募集资金 737.5 亿元。近年来,国调基金二
期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北自科技(603082.SH)、华虹公司
(688347.SH)、阿特斯(688472.SH)、航天软件(688562.SH)、联影医疗
(688271.SH)、摩尔线程(688795.SH)、中国铀业(001280.SZ)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国调基金二期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出资额 12,123,867.8071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02-06
经营期限 2016-02-06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已经完成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备案日期 2017-05-18
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保投基金的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
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机编号 P106024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中保投基金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中保投基金及其管理人中保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2)出资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共有 50 名合伙人。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占比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投资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占比(%)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356,200.00 68.94%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是中保投资,是中保投基金的实际支
配主体。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
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剩余 88%
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中保投资股权较为分散,单一
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
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 2024 年度和 2025 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
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根据中保投基
金出具的承诺,中保投基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方向。
(5)限售安排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已承诺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计算。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中保投基金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中保投基金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中保投基金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
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
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
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截至 2025
年底,中保投资在管资产规模约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603334.SH)、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930.SH)、北京屹
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9.SH)、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88583.SH)、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15.SH)、上海益诺思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0.SH)、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688721.SH)、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584.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
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
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
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
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01112.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
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包括以下三类: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述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查,1 号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计划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紫金投资、岭南资
本、江铜投资、河南资管是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国调基金二期和中保投基金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体核查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另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承诺,
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
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配售的情形;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就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作出安排,其中 1
号资管计划、2 号资管计划和紫金投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均为 12 个月;岭南资
本和江铜投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河南资管、国调基金二期和中保投
基金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战略配售的选取标
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
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参与
规模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
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张凤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