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8 2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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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塔牌集团”)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本法律意
见书所指“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拟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
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
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
持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
一起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及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 28 日在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08〕544 号”)核准,公司于 2008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2008 年 5 月 16 日,经深交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60 号”)同意,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塔牌集团”,股票代码为
“002233”。
   公司现持有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415.050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赖宏飞,
住所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
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审阅了公司制
订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
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
的相关要求。
专项意见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
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正式员工,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扣代缴员工个税和现金发放部分后的年度激励奖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五)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二级市场购买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对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对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
定。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业务人员,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并制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相关
权限及运作模式作出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对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涉及授权合
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不适用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
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规定。
  (三)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经审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文内容涵盖《规范运作指引》第 6.6.7 条规定
的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包含的内容,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
要求。
  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股计划(草案)》的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和实施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宜,因此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的规定。
划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认为: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在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
《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项下的其中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主要要素内容保持与《2024-2026 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基本一致;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共创共享的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人员与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其参与的各期员工持股计
划之间亦构成关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涉及相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
案时应回避表决,相关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
体参与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
不违反《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拟认购份额较为分散,且参加对象之间均未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若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则该各
期员工持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权益合并计算。除前述情况外,员工持股计
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
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全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及《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
律程序;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张尹昇
                                  董玮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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