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11 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
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参股企
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内
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在行政上向董事长
报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可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工
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
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及重大审计问题专项报告,管理和指导审计计划、重
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
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
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工作,主持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内
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权限、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等,推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及审计工作
实施,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明确规范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建立有效的质量
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审计机构应建
立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听取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审计问
题、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增强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功能。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的专业教育、资历背景及必要的业务能力。实施
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
(六)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通过必
要的后续教育和合适的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
学习和实际技能的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原则,并受董事会
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
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内部审计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内部审计理
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
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
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
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
求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三条 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组织实
施审计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殊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
构可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内部审计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
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产,检测财务会计系统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劝阻无效,上报管理层、公司董事会
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了解公司的
相关业务拓展计划、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等;
(三)取得有关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必要时赴境
外开展实地检查;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
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
建议;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
位和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越权,也不对其所审的工作本身承担责任。一般情
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对于相关的审计发现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理、处置的权力;可就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但不得
直接负责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招标评审等可能影
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不得拒绝、妨碍内部
审计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本部
及所属企业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实施审计整改计
划。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引入社会
中介审计机构专业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一般不得全权委托。
第五章 内部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
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主要包括:
审计;
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
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
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内部
审计机构在报经董事长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审工作规划、公司年度总体计划、风险状况、管
理需要、内管干部变动及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
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经批准。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临时性审计项目,
应当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对
象和目标。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知识背景及专业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内部控制的设计
及运行情况、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评估风险,有针对性
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
人员及具体分工等内容,由审计组长牵头编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前,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除特殊情况或突击审计外,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人员,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
达。
(三)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
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根据需要应参加会
议的其他人员等。
(四)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
实施审计,并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充
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及有用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准确支持审计结论、意见
和建议。审计证据可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证据、口头证据、专业鉴
定和勘验笔录等。审计证据一般应由提供者签字或盖章,提供者拒绝签字或盖章的,
应注明原因和取证日期;拒绝签字、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依然有效。
(五)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关要求如下:
稿中,获取的证据应附在相应的底稿之后。
号,底稿间有勾稽关系或交叉引用时,应清晰标注。
结束后及时提交审计组长,并由审计组长、审计机构负责人分级复核。在审计项目完
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舞弊调查除外),及时编制意见交换稿。
(六)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在审核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长、审计机构负责人分级复核并最终修改无误后形成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
计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若存在异议,审计
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查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再次提交分级复核;在规定
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审计
报告定稿,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董事长签发,并抄送经营管理层。经批准的审
计报告和公司的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说明,由内
部审计机构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给予回复。
(七)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严
格按照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审计档案专门存放、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 年、
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查阅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档案借阅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计划、执行审计和报告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组
织经营活动规模、风险、内部控制环境以及审计成本等。其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风险,
即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管理方式是:在信息披露之前查明实情,以便尽可能包
括不同的资料或观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经济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整建立
和严格执行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
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一)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
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二)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
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审计项目自
我质量控制。
(三)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
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组长应按照公司有关办法要求,对项目
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保证项目执行遵守审计方案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
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风险控制部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传达
给审计人员,并进行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外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
所提出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八章 审计发现问题处置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
额及其产生的后果,通过责令纠正、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方式进
行处置。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给与处分的,内部
审计机构会同人力等部门出具处理建议,经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有关部门按职责
权限给与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
对实施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对考核问责负主体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严肃追
责问责;管理层对推动审计整改、规范业务管理负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
负督导责任,按业务条线或管理边界指导所属企业落实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整
改负监督责任,建立审计问题台账,指定专人跟踪整改进度,对审计问题逐项销号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书 15 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整改方案、60 日内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 60 日内未完成整改
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以限期整改和督办的方式继续督促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及其改进效果组织实施后续审计。采用访谈、观察或检查等方法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
的措施及效果,并对未能按照审计意见、建议纠正的问题进行风险再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现领导人员或相关人员违法问题线索的,经董事长批准,将
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包括
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专报、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的运用,
包括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兑现薪酬,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
整改,对审计移送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可作为所属企业
绩效考核管理的一项必要工作内容。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认真维护财经法纪、避免或降低了公司经济损失的
部门或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和后期督促,为公司避免或降低了经济损失,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
有权责令改正,可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经董事会会议研究通过后,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账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
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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