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6-011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等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及操作流程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套期保值账
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其他
账户或无外汇套期保值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
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
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
因,并经财务总监复核后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
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
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
分的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
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
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
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当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
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的必要
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给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
排及时披露。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
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保证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
的额外资金;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
理部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
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变化
情况。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
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
约担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特点,针对各
类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
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
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
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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