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8 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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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政
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
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
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评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为公司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常规审计工作及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
  (五)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部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汇报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及对公司经济
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部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有关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
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出制止的
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依据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违反规定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依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五)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六)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拟定内部审计计划;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及其他有
关的资料、资产,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
  (六)审计终结,出具相关报告;
  (七)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八)及时处理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异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违反工作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法律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
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其附件;
  (三)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准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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