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三月
致: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3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
n/)上公告了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
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年 3 月 18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8 日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但经核查,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钟
鸣因涉及重复投票,根据相关规定,其于现场会议的投票无效,其股份数不计入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中),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合计为 45,679,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85%;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15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7,41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43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
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与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
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经 核 查 , 现 场 参 会 股 东 钟 鸣 ( 43010319890827**** ) 使 用 其 证 券 账 户
(0131351402)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 11:09:58 已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完成了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投票表决,后又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 15:00 召开的现场会议
中进行了重复投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综上,在本律师的见证下,与公司股东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
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刘中明
经办律师:
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