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8 19:05: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立科密”)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安
大道 163 号瑞立科密大湾区汽车智能电控系统研发智造总部 1 号楼 9 楼多媒体智
能会议室(901)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8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568,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54.151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06 人,代表股份 7,484,9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545,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6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1,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7%;反对 11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2,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04%;反对 112,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3 %;弃权 9,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72%;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6,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4%;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4%;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0,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1%;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2,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25%;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8%;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3,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2%;反对 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5,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49%;反对 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3%;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27,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01%;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9,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0%;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9%;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3,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58%;反对 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5,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96%;反对 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2%;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2%。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2,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6 %;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3,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37%;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4%;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892,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5%;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83,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22 %;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0 %;弃权 11,000 股,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1,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4 %;反对 10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4 %;反对 105,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9 %;弃权 17,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888,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1%;反对 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80,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58 %;反对 141,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1 %;弃权 23,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1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1,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4 %;反对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4 %;反对 10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4 %;弃权 18,500 股,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1,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8 %;反对 10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3,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17 %;反对 105,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9 %;弃权 16,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3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4,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2 %;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2 %;反对 108,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4 %;弃权 11,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891,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0 %;反对 1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8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56 %;反对 147,600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2 %;弃权 14,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6 %;弃权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
  本议案已获通过。
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6 %;弃权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3,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2 %;弃权 1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 %。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2,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2 %;反对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5 %;反对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 %;弃权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6 %;弃权 10,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7,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9 %;弃权 9,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3 %;弃权 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2 %;反对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8,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2 %;反对 96,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 %;弃权 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
  本议案已获通过。
明>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7,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9 %;弃权 9,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2 %;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8,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2 %;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6 %;弃权 9,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39,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19 %;反对 9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1,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44% %;反对 99,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 %;弃权 13,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04,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 %;反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96,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92 %;反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2 %;弃权 13,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3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8,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5 %;反对 92,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6 %;弃权 1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 %。
  本议案已获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9 %;反对 9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7,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93,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2 %;弃权 1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46,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3 %;反对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8,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5 %;反对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0 %;弃权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892,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8 %;反对 1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84,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75 %;反对 146,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3 %;弃权 14,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01,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51 %;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92,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28 %;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7 %;弃权 14,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 1.00 至 20.00 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玥宸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顾祺增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立科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