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8 18: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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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0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请人;
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 30,275,390 元;裁决公司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申请人)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
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
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
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
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
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
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
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
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 13.2 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
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
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
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深仲受字第 226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 2018 年 8 月 21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
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裁决情况
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决,具体如
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2,5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60,000 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0,000 元。
   ( 四 ) 本 案 本 请 求 仲 裁 费 人 民 币 2,225,780 元 , 由 申 请 人 承 担 人 民 币
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2,225,78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
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112,890 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39,350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
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39,350 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反请求予以驳回/不再处理/不予审理/不予处理。
  以上确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应付款项,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依法向对方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
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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