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林)
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
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安
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
善和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林先生,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劳动大学(皖南农学院)讲师、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副教授、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院长助理、EDP 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徽商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
事、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确保保持
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参加股东
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 亲自 以通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 出席股东
参加董 出席 讯方 出席 次数 两次未亲 会的次数
事会次 次数 式参 次数 自参加会
数 加次 议
数
吴林 9 9 9 0 0 否 5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
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
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核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整后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分别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制度的要求,于报告期内,主持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
会议,提名委员会 2 次,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1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6 6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提名委员会 2 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对各项议
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余独立董事通过线上通讯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保持密
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具体情况,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
执行及重大事项推进进展,督促公司规范运营并提出专业建议,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认真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与中小股东开展良好的沟通交流。本人 2024 年度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持常
态化沟通对接,建立了重大事项及时告知、高效沟通的联络机制,为独立董事
履职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支持、工作便利及必要保障,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
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相关情况,顺利开展独立履职工作。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监督职责,就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有效的沟通,具体情
况如下:
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本人持续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内
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慎审查,切实保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独立性与实施有效性。
针对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全过程中,本人
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后,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
就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工作计划、
风险判断标准、舞弊及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事项等内容进行充
分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第一时间与会计师就初审
意见开展沟通交流,重点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切实保障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不存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情况:(1)提议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内
控建设、董事会换届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审
慎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彦淖尔华恒与
巴彦淖尔恒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销售的金额为 36.08 万元,发生关联
采购的金额为 0.25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相关内控体系健全有效,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
公司后续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督促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
审慎核查,认为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所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开展审慎检查,认为公司
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积极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持续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所编制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落地运行,能
够保障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就审计机构聘任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人与其
他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先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并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本次议案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多年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服务经验,
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能够为
公司提供规范、专业、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续聘事项。
公司先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并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聘任容诚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我们认为,
本次议案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容诚(香港)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拥有多年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服务经验,具备独立执业
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能够为公司 H 股发行
及上市提供规范、专业、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本次财务负责人聘任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认为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经核查,本次拟聘任的财务
负责人樊义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所需的财务专业知识、丰富的行
业从业经验及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拥有相应专业资质,过往履职记录良好,不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樊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拟聘任邓先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该
聘任事项前,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邓先河先生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与了解,同意本次聘任事项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聘任的前置核
查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邓先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及履职条件,同意公司聘任邓先河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核,公司拟选举陈继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及审核程序合规,陈继忠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提
名陈继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任期届满,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同意选举郭恒华女士、郭
恒平先生、张学礼先生、张冬竹先生、樊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选举陈继忠先生、吴林先生、WANG FUCAI(王富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
会,同意选举 MAO JIANWEN(毛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选举和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我和
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当
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5.23 万股。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9.1696 万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及第二类限制性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我和其他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考虑到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多种因素以及投资者合理
回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影响。
(八)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
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行。
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
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