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
期激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
等领取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
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情况及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