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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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6-021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1)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福建省福州
市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第 20 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陈融洁先生因公
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推选董事朱小梅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82,272,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107%,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80,878,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37%;
   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94,5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
下决议:
   提案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64,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4%;
反对 5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2%;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1%。
   逐项审议通过提案 2.0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同意 81,66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7%;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3,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5%。
   同意 81,66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6%;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8%。
   同意 81,66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6%;
反对 5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9%;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5%。
   同意 81,66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6%;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8%。
   同意 81,649,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2%;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3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8%。
   同意 81,649,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2%;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3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8%。
   同意 81,649,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3%;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4%。
   同意 81,652,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3%;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同意 81,652,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8%;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5%。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16%。
   同意 81,641,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3%;
反对 5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6%;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3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6,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5%。
   提案 3.0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2,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3%;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4.0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2,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3%;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5.0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2,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3%;
反对 5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7%;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6.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2,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0%;
反对 5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0%;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7.00《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和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2,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60%;
反对 5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0%;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8.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9%;
反对 5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1%;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57,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0%;
反对 5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0%;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3%。
   提案 10.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18,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
反对 5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9%;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2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郄建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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