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陈建忠)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在任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人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
事项,董事会组成成员人数由 5 名调整至 6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1 名。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建忠先生,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
于金陵科技学院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1986 年 8 月-1994 年 6 月,任南京工
艺装备厂会计;1994 年 7 月-2023 年 1 月,历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合伙人;2020 年 11 月至今,任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四)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会。作为
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除需回避的事项外,本人对
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
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
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事姓名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陈建忠 5 5 5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委员会会议共计 5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均未有无
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
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1 次会议,对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
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对公司
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
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
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
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
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华海
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
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需求。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及于 2025 年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在任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5
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同意选举韩江龙先生、成兴明先生、陶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举杨林先生和赵建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因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详见公司于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公司选举董事的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