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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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
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
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报送信息的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局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
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
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
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
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
(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
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
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
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
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
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
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自动失
效。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格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本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
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
息,现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围。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
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
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格式)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
     如下:
      身份证件名称   与本单位或   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或
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联系电话
       及证件号码   本人的关系   或部门    工作岗位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范围。
     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
     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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