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格式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后提交给公司董事局秘书。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披露。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按照《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
字确认后,公司对相关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
董事局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情形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形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
度有冲突的,应当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国家秘密
秘密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类型 □豁免披露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半年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信息的类型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或依据(包括如披露对公司
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同意 □不同意
申请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公司董事局秘书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公司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