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证监许可[2025]1549 号),公司向 19 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90,939,318
复》
股(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 290,939,318 股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限售期为 6 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
易。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股本总数为 2,117,249,923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
核查意见
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90,939,318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如下: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售股数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量
本比例 (股)
(股)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
福州高新区汉石私募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
核查意见
司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290,939,318 13.74% 290,939,318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 290,939,318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份类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08,728,538 -290,939,318 17,789,22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08,521,385 290,939,318 2,099,460,703
合计 2,117,249,923 0 2,117,249,923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做出
的承诺。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范 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