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20%,但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予以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依
职权制订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