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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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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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33,08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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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7,46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97,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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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6,146,5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35%;反对:231,9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3%;弃权:52,03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3,46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217%;
反对:231,96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68%;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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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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