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昵生
物、原审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分别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一审
判决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赔付原审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 126.5843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审原告原诉请金额为 1,570.18 万元,一
审开庭前原审原告变更诉请后金额为 1,150.00 万元,一审判决公司赔付款项共
计人民币 126.5843 万元;鉴于双方均已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昵生物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昵生物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上昵生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最终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签订的《新疆上昵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废水一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一审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送达的(2025)兵
“一、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
偿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 112.50 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12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自行负担 83,277 元,由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843 元,鉴
定费 220,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 140,843 元(132,000 元+8,843
元),与上述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新疆上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本次上诉情况
因公司与原审原告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受理双方上诉
申请,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兵 9001 民初
求;
(二)上昵生物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兵 9001
民初 773 号民事判决,
四、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业务开展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均正常有序推进。
鉴于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实际赔付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的
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