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
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保荐代表人 何朝丹、张兴旺
联系电话 021-60255085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57
注册资本 346,120,769 元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潘文俊
实际控制人 耿康铭
董事会秘书 甘杏
联系电话 0755-330985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3 月 17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3 号),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243,26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
发 行 价 19.3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718,794,995.2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
[2023]22012360050 号)。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天风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
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包括: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前或事后审阅;
用情况发表意见;;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进行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或因公司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事项及整改情况
(1)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
情 况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进 行 了 投 入 。 截 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为人民币 817.65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
事项 说明
民币 154.40 万元。上述金额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华兴专字[2023]22012360090 号专项报告审验。
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972.05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全部置换完毕。
(2)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的未来发
展战略,公司减少“东莞市塘厦镇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7,599.85 万元,并将上述减少
的募集资金投入 7,599.85 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安徽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及存储设备生产线扩建项目”
中的算力数据中心建设,同时对“安徽协创物联网智能终
端及存储设备生产线扩建项目”的产品方案以及项目的工
程建设和设备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将原计划投入工程
建设、设备及软件投资的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的算力数据
中心建设,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购置算力服务器、网络交换
机、运算服务器、存储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配件等。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优化公司资源配
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协创数据深圳盐田分公司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协创数据智慧工厂建设项目”的共同
实施主体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
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顺利推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增加协创数据
保税区分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协创数据智慧工厂
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4)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为了提高客户的服务响应能力,充分利用盐田区的地
理位置优势和盐田保税区的政策优势拓展、服务海外客
户,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事项 说明
案》,同意将“协创数据智慧工厂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由深圳市龙岗区变更为深圳市盐田区,具体地址位于深圳
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明珠道 15 号盐田综合保税区。
因“东莞市塘厦镇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塘厦项目”)实施主体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分公司(以下简称“塘厦分公司”)的
生产经营场地系租赁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垚宜铭创新产业
园,相关租赁协议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到期,为优化产
能布局,节约租金成本和便捷高效管理,集中协调东莞生
产基地的采购、制造、销售和物流,公司将塘厦分公司整
体搬迁至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银河工业区生产基地(以下简
称“清溪生产基地”),清溪生产基地通过产能布局调整
和空间优化,可为塘厦分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充足的场地空
间。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莞市塘厦镇物联网智
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东省东莞市塘厦
镇”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河工业区”。2025 年
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分公司。
(5)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募投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和变化情况。2025 年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
更的情况下,将“协创数据深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6 年 3 月调整至 2027 年 6 月。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规要求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
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
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及核查工作。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
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
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
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
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严格遵照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协创数据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的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何朝丹 张兴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庞介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