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海直)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信海直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
具有控制权、实际负责管理的分子公司或者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中信海直及所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
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中信海直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中信海直党组织、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信海直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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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
模、管理需求等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
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严格内部
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
参加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职业资
格,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
求,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部门、子公司、托管公司、
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
位)进行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公司
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
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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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被审计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十)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监管机构或者上一级内部
审计机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十三)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或监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报告党委会及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
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
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党委会及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
,审计人员不负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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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有下列权
限:
(一)要求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提出配合审计
的工作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
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
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开通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有关权限,
并实施数据采集、查询及信息系统检查、测试等程序,被审
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
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四)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
产等,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证明材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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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
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八)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转移、隐匿、删除、篡改、
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
资产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经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并要求被审计单位
配合相关检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执行封存再进行请示报
告;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
建议或者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
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立项,
成立审计组,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
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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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相关、
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清晰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对
重要事项编制审计事实确认书,及时汇总审计结果、编制审
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审
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
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起 3-10 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
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在规
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书
面意见,若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对于最终仍然
存在分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回复
意见上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除审计报告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以其他形
式反映内部审计成果,上报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发送有关部
门。
(六)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
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送达的审计报
告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向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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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对其整改结果进行
认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必须建立审
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
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本单位党委会及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中信海直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
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应当给予追责问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或
者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机构、有关单位和机构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拒绝、阻碍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拒绝、拖延就审计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
述;
(三)转移、隐匿、删除、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数据,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的资产;
(四)散布关于审计工作的不当言论,污蔑、打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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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配合审计人员;
(五)拖延、拒绝、不如实确认审计事实确认书或者回
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者存在虚假整改、敷衍
整改、整改不力等情况;
(七)拒绝、阻碍、严重干扰审计和违反国家规定或者
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
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信海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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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信海直于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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