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22: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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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较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致力于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
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其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
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
明。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
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九、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
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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