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关于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98 号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能源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房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金房能源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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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房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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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度设立湖南金房中节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浏阳中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科技公司)在湖南省浏阳市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共同投资设立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0 万元,
本公司出资 2,600.00 万元,出资比例 65.00%,中节科技公司出资 1,400.00 万元,出资比
例 35.00%。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成立后,成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中节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节科技公司承诺金房中节新能源公
司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09.00 万元、745.00 万元、841.00
万元,三年业绩承诺累积总额为人民币 2,195.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若累
积三年净利润总额超过业绩承诺,则由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给予中节科技公司经营奖励,即
超出上述业绩承诺的部分,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按超额部分的 20%给予中节科技公司超额业
绩奖励;若累积三年净利润总额未达到业绩承诺,则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有权要求中节科技
公司于 202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就未完成部分向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给予现金补偿。如
果中节科技公司无法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不足,本公司有权要求中节科技公司以其持
有的金房中节新能源公司股权进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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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8 号报告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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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8 号报告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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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8 号报告之用,证明蒋贵成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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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98 号报告之用,证明杨玥涵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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