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才股份: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19: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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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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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中铁青岛中心大厦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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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才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才股份”)的委托,指派陈静、冉令帅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
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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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会。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德才股份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甲 5 号楼德才大厦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德才先生
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
王文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德才股份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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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3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2,043,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7737%(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0,000,000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892,224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根据《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投资收益权等资
产收益权,自愿放弃因参与本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
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参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 330,000 股股票的
表决权,故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持有的公司 330,000 股股票所
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7,777,776 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61 名,代表股份数 9,088,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96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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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的议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26,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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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8.1983%;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7383%;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34%。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048,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9%。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75.1019%;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23.8348%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61,125,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21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2109%;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79%。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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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1,124,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7.6077%;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2109%;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814%。
   表决结果:同意 61,048,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75.3382%;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23.8348%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
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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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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