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领科技: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19: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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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87      证券简称:通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弃权
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3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3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工作,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
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账号、
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
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
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
为弃权。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
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
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
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
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
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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