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
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