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提升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
发展报告(试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为公司董事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管控投
资风险、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公司应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公司战略运营部负责公
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管理。公司证券部牵头开展 ESG 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识别重要影响、风险和机遇,开展议题重要性评估,推动 ESG
与公司业务融合,负责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开展 ESG 评级管理及制定公司 ESG
提升方案。公司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重大投资的调研,做出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战略运营部、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证券部等提交的材料,认
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
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现场结合电子
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