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关于出售厂房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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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6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聚焦主业发展,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厂房的议案》,同意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的厂房
及其附属设施以人民币8,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航涂布”)。同日,公司与新航涂布签署了《厂房购买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出售厂房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资
产实物移交及权属变更等手续后方可正式完成。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23860XD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双泾街39号厂房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法定代表人:于海花
  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加工、生产、销售:特种功能性薄膜、覆膜玻璃、丝印彩晶玻璃
(不含平板玻璃);销售:薄膜复合材料、光学薄膜材料、玻璃制品;并从事以
上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
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二)交易对方的主要经营数据
  新航涂布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主营业务为薄膜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5年末,新航涂布资产总额26,358.37万元,负债总额
负债1,217.51万元,净资产14,690.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航涂布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新航涂布
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
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厂房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占地面积38,80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7,550.41平方米,产权人为苏州禾盛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厂房产权清晰,资质齐全,除标的厂房存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限制。
   截至2025年12月31 日,标的厂房的账面原值为3,462.37万元,累计折旧
   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0,000元(含税),系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26]第1006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定的资产
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内容
    评估机构名称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1 月 30 日
     评估方法                      收益法和成本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 2 号工业房
     评估结论         地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柒仟伍
                  佰玖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RMB 7,598.62 万元)。
   四、厂房购买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厂房基本情况
积 38,803.6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7,550.41 平方米,乙方已就该等标的厂房取得了
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包括在内)一并出售给甲方。
签署日,除标的厂房存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任
何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议生效后 30 日内完成抵押解除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乙方未能完成解除标
的厂房的抵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况进行尽职调查,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规划图
纸、验收文件等),若因厂房未能符合乙方保证及甲方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不
视为甲方违约,不适用本协议违约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税费
?80,000,000.00 元(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仟万元整)。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次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转让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本协议签署前,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已产生的历史欠税(包括但不限
于增值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乙方承担;
  (2)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登记费等)
除另有约定外,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承担缴纳;
  (3)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内部成本、费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开票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现金分期付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时间适用条件优先原则:于标的厂房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过户条件前 3 个工
作日内支付;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完成厂房交付之日早于前述过户条件
成就之日,则甲方应于厂房实际交付后 10 日内支付该笔款项;
额:壹仟万元整);
  第四条 厂房交付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 90 日内,将符合交付标准的标的厂房交付给甲方
使用。
  (1)标的厂房对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乙方以现状交付;
  (2)标的厂房交付时已结清所有对应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等全
部费用;
  (3)标的厂房不存在任何因建设、装修而产生的未决诉讼、仲裁纠纷,或
已知债务纠纷;
  (4)标的厂房不存在乙方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或乙
方承诺在交付前完成相关企业的迁出或注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甲
方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且不构成乙方违约;
  (5)标的厂房不存在任何未结清、未履行完毕的租赁、抵押(本协议前述
抵押除外)、诉讼仲裁纠纷等情形。
交接,并签署《厂房交接单》。
  第五条 产权过户登记
的产权转移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 30 日内备妥文件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
记手续。
办理。甲、乙双方应根据办理需要,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印章、
出具证件、缴纳各项税费等。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前述需配合事项,应于收到对方
(或双方共同指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和具体办理时限为准。
内非甲、乙双方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则甲乙双方可以友好协
商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 30 日内,甲方将标的厂房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
无息退还甲方全部款项。
  第六条 告知义务
  乙方应当书面将与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有关的、可能对标的厂房的使用造成
影响的以下不利因素如实告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第 2 款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自付款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应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足额付清之日止。因甲方逾期支付约定款
项,直接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推进过户相关事宜,并使乙方承担交易垫资风险,
双方确认:甲方就前述任意一笔款项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仍未足额支付,该逾期
行为严重违约且影响本协议合同目的实现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 3 款约定款项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给予甲方 10 日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足额付清相应应付款项的,
本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但未满 60 日的,应提前向乙方提交书面延期
付款申请,载明延期原因及明确付款日期,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
  (3)甲方逾期付款累计超过 60 日仍未足额支付的,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
款项总额 10%的一次性违约金,并就逾期未付价款总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
付逾期违约金;两项违约金均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连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足额
付清之日止(含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期间);
  (4)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的,
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甲方应付款项与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二、乙方违约责任
限期,乙方应当在该宽限期内及时交付标的厂房或办理过户登记,且协议继续正
常履行;
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说明。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延期交
付;
  三、其他违约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不可抗力除外)。若
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对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
  四、不可抗力
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
方,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付房屋或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后,但因行政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部门等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
证或配套设施延期运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动乱、突发性流行病、恐怖活动等),致使一方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部分
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并自事件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五、本次出售厂房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厂房的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集中资源聚焦主
业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出售厂房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资产实物移交及权
属变更等手续后方可正式完成。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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