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1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3 月 16 日 上 午 9:15-9:25 ,
时间为:2026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25,110,2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009,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26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1,100,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0 人,代表股份 1,102,4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1,100,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120%。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70,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26%;
反对 6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4%;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2,34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3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所有激励对象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70,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26%;
反对 6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4%;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2,34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3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所有激励对象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69,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98%;
反对 6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31%;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1,64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3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所有激励对象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韦玮律师、范永超律师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