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保函费用等)。
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
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
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因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嘉能公司”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受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信德胜隆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向
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查封或扣押嘉能
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4,866,938.22元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
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
产保全申请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相关财产保全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并且知悉法院已通过电子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因此,公司认为暂缓披露原
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进行披露。在
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6年4月9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油,并保证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3,568.65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按照货值¥12,490,275.00元(按3,500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
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款损失?2,376,663.22元。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开具交付上述
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76,663.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费用人民币5,946.78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月4日,公司通过由嘉能公司代为采购或者由公司直
接采购方式购买多批次的乙烯焦油,先存储在嘉能公司启东仓库中后再由公司前往提
货。至今剩余仍有3,568.65吨乙烯焦油,嘉能公司却未允许公司顺利完成提货。
按照隆众资讯2026年1月30日乙烯焦油市场价格3,500元每吨计算,剩余3,568.65
吨未被提货乙烯焦油的市场价值为¥12,490,275.00元。
另外,嘉能公司至今仍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公司开具,
给公司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为¥14,866,938.22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
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