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6 17: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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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议
召 开 ,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会议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雪
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15-9:25,上午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含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9.7193%。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在审议前述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
列明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8,605,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0%;反对 54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2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其中,同意 12,26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47%;
反对 54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99%;弃权 2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5%。
   表决结果为通过。
办法〉的议案》
   同意 138,60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9%;反对 55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7%;弃权 24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其中,同意 12,260,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23%;
反对 55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0%;弃权 24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38,603,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0%;反对 55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弃权 24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
   其中,同意 12,26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38%;
反对 55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5%;弃权 24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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