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87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含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39,433,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1.757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9.71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 人,代表股份 13,062,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4 人,代表股份 13,062,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4 人,代表股份 13,062,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383%。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605,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70%;反对 54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5%;
弃权 2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6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47%;反对 54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99%;弃权 2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5%。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60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9%;反对 55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7%;
弃权 24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60,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23%;反对 55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0%;弃权 24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27%。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603,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60%;反对 55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
弃权 24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6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38%;反对 55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5%;弃权 24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
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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