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未来三年(2026年至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4 0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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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至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至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至 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他方式分配利润。
经营能力。
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
  (2)母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5)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
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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